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
3、擬進行結構改造影響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改變使用用途活荷載增大或抗震設防類別提高的,或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降低了房屋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
4、主體結構出現明顯受力裂縫或鋼筋、鋼材銹蝕及變形等損傷的;
5、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結構損傷、變形的;
6、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和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
7、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8、因事故導致結構整體損傷或房屋建筑災害損傷修復、處理前的鑒定.
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
1、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層)影響一定范圍內的結構構件安全;
2、因災害或者事故導致結構局部損傷的;
3、正常使用中發現結構構件存在安全問題的;
4、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隱患的;
5、其他需要僅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的房屋.
在下列情況下,應依據相關規范的規定進行房屋建筑專項鑒定:
1、對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的;
2、結構需進行耐久性治理的;
3、結構存在明顯振動影響的;
4、結構或地基需進行長期監測的.
在對房屋進行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結構安全性鑒定、專項鑒定等工作時,其鑒定或評估的對象宜為整幢建筑或由防震縫劃分的相對獨立的結構單元.對于局部改造的結構安全性鑒定和專項鑒定也可是其中某一子單元或某一類構件集或少量的構件.
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的資料核查與現場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設資料齊全、有效情況.建設資料應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竣工圖或設計圖、施工及驗收資料等;
2 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維修記錄情況.維修記錄應包括歷次修繕、改造、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災情況等內容;
3 現場查勘房屋建筑實際情況時,應核實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與房屋建筑符合情況,了解房屋建筑實際使用狀況、結構體系和結構布置在使用過程中變更情況,初步觀察地基和基礎狀況,觀察結構和構件、建筑部件中出現的變形、損傷等.